(2016)苏0583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成龙与王波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龙,王波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2066号原告马成龙。委托代理人杨琳,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宝华,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波。委托代理人钮魏,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马成龙承担。审判员 张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