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74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姚源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