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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74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姚源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致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