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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9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斌与肖淑祥、陈秀银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肖淑祥,陈秀银,肖淑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942-1号申请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肖淑祥,农民。被执行人陈秀银,农民,系被执行人肖淑祥之妻。被执行人肖淑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肖淑祥、陈秀银、肖淑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肖淑祥、陈秀银、肖淑长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冷民二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晏亦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