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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蒋佳佳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153号罪犯蒋佳佳,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长法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佳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215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以罪犯蒋佳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蒋佳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3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佳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