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赵国友申请执行戴胡山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友,戴胡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友。被执行人戴胡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国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胡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戴胡山已将马匹返还给申请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海君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佟 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光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