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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03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XX明与周继成、成小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明,周继成,成小娟,冯阳光,周军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03498号申请执行人XX明,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被执行人周继成,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成小娟,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冯阳光,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周军峰,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继成、成小娟银行存款774296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77429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阳光、周军峰银行存款762736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7627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