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刑初7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曾某,湖北帮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西蒲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朱新祥、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曾某、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周某合谋通过开设赌场抽头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约定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发放筹码、记账、经营,由被告人周某负责邀约他人前来赌博,并约定分别按照75%、25%的比例分成。2015年6月28日,二被告人租用十堰市北京南路凤凰香郡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作为开设赌场的地点,并购置了麻将机、筹码等赌具,聘请了相关服务人员。2015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该赌场采取四人一个麻将桌,以每局四个小时或两万元筹码为限的规则,采取每翻100元(8翻封顶),每人“对漂”300元以“卡五星”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每人每局抽头渔利600元人民币。2015年7月3日晚,参赌人员张绪云、刘某丙、赵某乙、张某丙、刘某乙、李某、张某丁、王某、卢某、张某甲、阮某、曹某、孙某、黄某、张某乙共十五人(已被治安处罚)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甲、周某共从中抽头渔利9000元人民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情节较轻,没有危害后果,被告人刘某甲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下旬,被告人刘某甲、周某合谋通过开设赌场抽头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约定由被告人刘某甲负责发放筹码、记账、经营,由被告人周某负责邀约他人前来赌博,并约定分别按照75%、25%的比例分成。2015年6月28日,二被告人租用十堰市北京南路凤凰香郡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作为开设赌场的地点,并购置了麻将机、筹码等赌具,聘请了相关服务人员。2015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该赌场采取四人一个麻将桌,以每局四个小时或两万元筹码为限的规则,采取每翻100元(8翻封顶),每人“对漂”300元以“卡五星”的方式,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每人每局抽头渔利600元人民币。2015年7月3日晚,参赌人员张绪云、刘某丙、赵某乙、张某丙、刘某乙、李某、张某丁、王某、卢某、张某甲、阮某、曹某、孙某、黄某、张某乙共十五人(已被治安处罚)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刘某甲、周某共从中抽头渔利9000元人民币。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将违法所得20000元交到本院专款账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的身份信息情况。(2)《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周某是否存在犯罪经历的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周某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王某、卢某、张某甲、阮某、曹某、黄某、张某乙、孙某、张某丙、李某、刘某乙、张某丁、赵某乙、刘某丙、张某戊行政处罚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人刘某甲、周某的情况。(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被告人刘某甲雇请其打扫卫生和给客人倒茶水的情况。(3)证人陈某、钟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刘某甲、周某开设的赌场内看见有人赌博的情况。(4)王某、卢某、张某甲、阮某、曹某、黄某、张某乙、孙某、张某丙、李某、刘某乙、张某丁、赵某乙、刘某丙、张某戊的证言,证实在被告人刘某甲、周某开设的赌场内参赌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周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4、检查、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证实对被告人刘某甲、周某进行辨认的情况。(2)《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对十堰市北京南路凤凰香郡小区9号楼2单元102室内是否存在赌博行为进行检查的情况和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甲、周某开设的赌场内抓获参赌人员的视频。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西蒲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会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长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