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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重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张春连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连,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重字第8号原告:张春连,女,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徐红卫,女,1967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崔长青。委托代理人:姜辉。委托代理人:孙殿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连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6元,由原告张春连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曲 刚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