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月晨与被执行人秦秀敏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月晨,秦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340号申请执行人张月晨。被执行人秦秀敏。申请执行人张月晨与被执行人秦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3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1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