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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与赵元锦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赵元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富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经济开发区安德鲁街5号。法定代表人阎泳霖,经理。被执行人赵元锦,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元锦的银行存款3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