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琼芳与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鱼台顺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琼芳,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鱼台顺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5财保104号申请人张琼芳,女,汉族。被申请人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鱼台顺兴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张琼芳与被申请人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鱼台顺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琼芳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鱼台顺兴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现停放在石林县东部停车场的牌号为鲁Hx**、鲁Hx**挂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张琼芳与共有人顾保兴自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位于宜良县蓬莱村乡永新村委会段官村xxx号,房产证号:房权证宜良县字第x**号房屋提供担保。提供财产担保的权利人张琼芳、顾保兴向本院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各一份及承诺书作为担保物。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琼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鱼台顺兴运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晓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