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恩红与杨云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红,杨云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王恩红,男,壮族。被执行人:杨云秋,女,汉族。王恩红与杨云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宜古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恩红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云秋偿还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款30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0125执29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良审 判 员 段江林代理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毕文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