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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石某某故意伤害罪2016刑初34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曾用名石美金,户籍地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6日��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区婉妮、黄锋文,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6]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黄锋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周某在本区大龙街大龙村龙涌东路45号小虫理发店内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石某纠集“阿某”(另处理)等几名男子去到上址持刀及铁管将被害人周某打伤(伤情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8000元并取���谅解。被告人石某承认控罪,并无辩解。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认为本案因琐事发生,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对被害人赔礼道歉并作出赔偿,危害性已经减少到最低,建议适用缓刑,辩护人并提交了赔偿协议、谅解书等证实赔偿情况。上述事实,并有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符合本案事实,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因本案被告人是纠集多人持械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社会恶性较大,不宜判处缓刑,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处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26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善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麦卓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