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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廖磊与秦荣成、四川省钰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磊,秦荣成,四川省钰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初字第93号原告廖磊,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才兵,男,汉族,1982年1月1日,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秦荣成,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四川省钰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望江街三村179-1号。法定代表人秦荣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通安区竹箐乡酸水村。法定代表人秦荣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廖磊诉被告秦荣成、四川省钰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钰申公司)、会理县远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磊委托代理人王才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荣成、钰申公司、远成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廖磊与秦荣成、钰申公司、远成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廖磊负担。审 判 长  龚卫东审 判 员  黄 雷人民陪审员  刘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饶 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