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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685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喀左县水泉乡。委托代理人:谢寒,辽宁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