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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与陈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陈爱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6民初1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连南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余伟祥,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系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甘明锋,男,××年××月××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系该社职员。被告:陈爱国,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陈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与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南瑶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连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房 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