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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民一初字第10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陈旭与李直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李直斌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湖民一初字第1074-1号原告陈旭,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委托代理人徐宇清,江西天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直斌,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住所为江西省湖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诉被告李直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于2016年4月5日以争议标的物已被抵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对被告李直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的50元,公告费1200元均由原告陈旭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吕 颖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