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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琳芳与陈金清、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芳,陈金清,陈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989号原告王琳芳,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金清,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月英,女,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芳诉被告陈金清、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彩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