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1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琳芳与陈金清、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芳,陈金清,陈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1民初989号原告王琳芳,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陈金清,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月英,女,195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琳芳诉被告陈金清、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8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彩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