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碎宽与张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碎宽,张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566号原告:沈碎宽。被告:张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碎宽与被告张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碎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碎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碎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