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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碎宽与张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碎宽,张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566号原告:沈碎宽。被告:张仁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碎宽与被告张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碎宽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碎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碎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