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8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罗X等三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钢,罗霞,罗妮,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8执56号申请执行人罗钢,2002年6月26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嘎娘乡嘎娘村委会上寨村。申请执行人罗霞,2006年2月1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嘎娘乡嘎娘村委会上寨村。申请执行人罗妮,2007年12月17日生,哈尼族,农民,住元阳县嘎娘乡嘎娘村委会上寨村。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住所地:元阳县南沙镇叶榕路2号。负责人:林勇,职务:副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刚、罗霞、罗妮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元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款35833.49元,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人监护人罗老妹提交案款35833.49元收据,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经中民一终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