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9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进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进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91民初104号原告盐城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阳光世纪城B幢401-10、401-9室。委托代理人杨文权,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进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进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盐城市铭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