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唐丽红诉被告唐伟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红,唐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64号原告唐丽红。被告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