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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唐丽红诉被告唐伟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红,唐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64号原告唐丽红。被告唐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文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