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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彭东与孙明燕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东,孙明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963号原告彭东,现住榆树市。被告孙明燕,现住榆树市。原告彭东诉被告孙明燕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