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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金欢与长沙雅豪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欢,长沙雅豪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金欢,女,1993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长沙雅豪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金欢与被执行人长沙雅豪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6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雅豪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金欢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及二倍工资的未支付部分的合计205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本案申请执行费20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雅豪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079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