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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刚诉被告李昱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刚,李昱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208号原告李小刚。被告李昱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刚诉被告李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昱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小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刚撤回对被告李昱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3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小刚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