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2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艳军与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军,张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民初169号原告李艳军,女,汉族,1974年3月12日生。被告张莉莉,女,汉族,1978年3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艳军诉被告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艳军、被告张莉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文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艳军诉称,被告张莉莉于2015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4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8月28日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莉莉一直借故拖延,现还款日期已过。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张莉莉偿还原告李艳军借款本金4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莉莉辩称,钱是原告投给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资,当时打了50000元到公司代理人孔德营的银行卡上,被告只是经手人。后来三博智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还给了原告2000元,现在实际是48000元。原、被告之间事实没有借贷关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张莉莉向李艳军出具借条一张,内容注明:“今从李艳军处借49000元整,(肆万元玖千圆整),三个月归还。(2015.5.28—8.28)张莉莉2015.6.27号”。庭审中,原告亦承认剩余借款为48000元。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有效证据予以印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艳军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被告张莉莉借款事实的存在,对原告李艳军要求被告张莉莉归还借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没有民间借贷关系,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答辩理由,对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莉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艳军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张莉莉负担。债务人如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晓梅代理审判员 贾 琳陪 审 员 崔付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