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371号原告李某,女,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崔家集镇塔西坡村824号。身份证号:370283197906144324被告乔某,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伟毅佳园7号楼4单元508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卢爱林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欧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