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管春林、蒋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管春林,蒋林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12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被告管春林。被告蒋林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管春林、蒋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静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