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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世贤诉徐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贤,徐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164号原告朱世贤,男。委托代理人任峰,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宽,男。委托代理人任伟(系徐宽姐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世贤诉被告徐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诉请的房屋无产权部分价值,因无证据证实系合法审批建造,非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世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恩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