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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解登宪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登宪,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2018号原告:解登宪,男,汉族,1962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功,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9829-4。负责人:方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成刚,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解登宪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登宪司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