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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姚市交通集体资产经营中心与罗杰、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3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交通集体资产经营中心与被执行人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罗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罗杰拒不履行(2015)甬余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639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余姚市盛世祈豪歌舞厅(组织机构代码:××)及罗杰(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