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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好收、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好收,王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602号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南环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黄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庆福,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好收,男,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景家卓村第十一组。被告:王云,女,195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景家卓村第十一组,系张好收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好收、王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未结为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案未结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审 判 员  毕者卓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