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8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与王宝峰、沧州渤海新区海港杨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王宝峰,沧州渤海新区海港杨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1181民初75号原告:冀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李世玺,局长。委托代理人:谢文益,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宝峰。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海港杨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邢运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冀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诉被告王宝峰、沧州渤海新区海港杨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仁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4时10分,王宝峰驾驶冀J×××××号/冀J×××××挂号货车,沿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冀州市和平东路限高架处,撞到限高架,造成限高架和车辆损坏。该事故经冀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宝峰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宝峰驾驶的冀J×××××号/冀J×××××挂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入有保险,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冀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损失70000元,二十日内履行。二、各方当事人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争议,至此终结。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保全费820元均由被告王宝峰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英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