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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恢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李金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造纸总厂集资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叶,阜阳造纸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李金叶,女,197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造纸总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造纸总厂集资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一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