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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雁来与被执行人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雁来,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520号申请执行人申雁来,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徐勇,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雁来与被执行人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勇所有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