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3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芜湖振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紫金花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振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芜湖市紫金花大酒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3民初446号原告:芜湖振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唐礼广。被告:芜湖市紫金花大酒店,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程来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振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紫金花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振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振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芜湖振奇吊篮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