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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徐雪飞与宋成亮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4号申请执行人:徐雪飞被执行人:宋成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雪飞与被执行人宋成亮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来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成亮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赵怀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继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