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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强勇勇、李建强、白某某、杨某犯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勇勇,李建强,白某某,杨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30刑初1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强勇勇,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5年9月5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宜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建强,曾用名李青青,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曾于2011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5年9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经宜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于2014年11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宝塔区公安分局处罚,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宜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辩护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曾于2012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0月14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宜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勇勇、李建强、白某某、杨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敏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强勇勇伙同李建强、白某某、杨某驾驶白色羚羊轿车在宜川县城至宜川县英旺乡309国道路上,伺机抢劫过往的外地大车司机。5日0时许,被告人强勇勇驾车在英旺乡北底村附近将山西吉县籍车主杨某甲的半挂车强行截停,四人下车后李建强爬上半挂车驾驶室,用拳头敲打车窗玻璃、语言恐吓等方式强行向车主杨某甲索要钱财,其余三人在羚羊车旁边站着挡住大车的去路,杨某甲因害怕不得已给了100元现金,随后报案,案发后,四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要求判处。被告人强勇勇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的行为不够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建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白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称白某某属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希望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强勇勇与被告人李建强、白某某、杨某驾驶白色羚羊轿车在宜川县城至宜川县英旺乡309国道路上,伺机抢劫过往的外地大车司机。9月5日0时许,被告人强勇勇驾车在英旺乡北底村附近将山西吉县籍车主杨某甲的半挂车强行截停,四人下车后李建强爬上半挂车驾驶室,用拳头敲打车窗玻璃、语言恐吓等方式强行向车主杨某甲索要钱财,其余三人在羚羊车旁边站着挡住大车的去路,杨某甲因害怕不得已给了100元现金,随后报案。案发后,四被告人被民警相继抓获。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侦破经过一份、抓捕经过两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为被害人杨某甲报案,四名被告人的到案方式均公安民警为抓获。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四份证明,四被告人犯罪时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杨某甲陈述,他经营一辆半挂车,他雇下司机曹某某,两个人一起跑车。2015年9月4日晚上10点左右,他从吉县拉了一车媒准备送往黄陵县,曹某某开车,他在后排卧铺休息。到了9月5日凌晨0点左右,他正在睡觉,曹某某叫他说:“有人拦路抢劫”。他赶紧起来看见车前面斜停着一辆轿车把他的车拦住了,轿车前面的车牌用毛巾遮住了,车旁边站两个人,主驾驶室一侧车门上爬一个胖子(李建强),胖子左手捉住后视镜,右手用拳头使劲的在车玻璃上砸、拉车门,并喊着:“把车门打开,玻璃放下来”,还有一个较瘦的人(强勇勇)在胖子身后站着,随时准备往车上爬。司机曹某某赶紧把车门反锁,他们都很害怕,他们说有话好好说,胖子说给500元钱。他给对方说自己没多少钱。胖子就用拳头使劲的砸车窗玻璃,威胁说:“不给钱就别想走”,他看不给钱就走不了,曹某某把车玻璃放下一个缝隙,他从缝隙处递给胖子100元钱,胖子拿上钱就下去了,然后对方把车移开,他们就走了。随后他就电话报警了。4、证人曹某某证明的内容和杨某甲证明的内容一致。5、证人左某某证明,她和强勇勇是夫妻关系,强勇勇平时没有正当职业,2015年9月4日晚上八点左右家里出去了。6、被告人强勇勇供述,2015年9月4日晚上10点多,白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其开车到到南寺湾拉上他去英旺要账,刚挂了电话,李建强给他打电话让其到英旺把他叫上,他就开他小舅子陈勇的羚羊车在南门口把李建强接上,从环城路上过去往英旺走了。走到五里坪加气站他遇见白某某和杨某,就往英旺走。后来白某某打了个电话说人不在,他就调头往县城返。走了一二里路,迎面上来一辆半挂车,大车没有变光,他占住大车路面迎面往前开,大车就停下来,李建强当时喝酒了,下车到驾驶室下面指着半挂司机说瞎了眼睛,为什么不变光,骂大车司机,白某某和杨某也下车了。他隐隐约约听见半挂司机给李建强赔话说出门人不容易,李建强还是挡住骂半挂司机,后来半挂司机从车玻璃扔下些钱,李建强把钱捡起来拿上来。他把车挪开,大车就走了。7、被告人李建强供述,他又叫李青青,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和强勇勇、白某某在他村里(赤江村)看完戏,强勇勇开着羚羊车拉上他和白某某往宜川县城走,快到牛家佃乡黑疙瘩峁上强勇勇说他要去韩城,没有路费,路上的车不多,向外地半挂司机能要下钱,一块向大车司机要些钱花,他还说向山西车和和河南车要,本地车不要。他说不敢要,强勇勇说没事的,他常向外地大车司机要钱。刚走了一段路,前面有一辆“豫”开头的半挂车上坡,车速很慢,强勇勇开着羚羊车超过去停在半挂车前面,把把半挂车逼停,他们三个下了车,强勇勇爬到大车司机驾驶室车门上,敲车玻璃说给一百元烟火钱,司机说没有钱,强勇勇说烟瘾犯了,给一百元钱就能走了,司机就递出一百元钱给了强勇勇,然后强勇勇把他车挪开,大车就走了。过了一会,又从史村峁上上来一辆“晋”牌的半挂车,强勇勇还是和前面一样把半挂逼停,他爬到车门上说:”给一百元烟钱”司机见他们人多,就给了一百元钱。过了一会,又上了一辆“晋”牌的半挂车,他们把半挂车挡住后,他爬到车门上要钱,司机说没有钱。强勇勇见他要不下钱,也爬到车门上说:“怎么哩,快点,给点烟钱就能走了”司机害怕了,就给了强勇勇一百元钱。过了一两天的一天晚上,强勇勇给他打电话叫他出去,他在南门口上了强勇勇开的羚羊车,强勇勇说到英旺川,他也没有多问,强勇勇又开车到南寺湾教育小区打电话把白某某和杨某叫出来坐到车上,然后强勇勇开车把他们拉上就往英旺方向走,在路上强勇勇说到英旺川上面的路上挡住向半挂车要钱去,他们几个都同意了。强勇勇开车就一直往英旺上走,中途他们下车上了个厕所,强勇勇让白某某把车开上了慢慢走,这时他们迎面来了一辆半挂车,白某某开车面对着半挂车向前开,白某某闪了两下大灯,大车停下了,白某某就把车开的停到大车前面把大车挡住,他们四个就下了车走到半挂车驾驶室下,强勇勇爬上驾驶室门子用手敲车玻璃,司机反锁住车门,只把车窗打开一条缝隙,强勇勇故意找茬问大车司机怎么不变光,给两个烟钱,白某某也说赶紧给两个钱,否则走不了。强勇勇又说给二百元钱,大车司机说没有那么多钱,司机手里拿一百元钱递给强勇勇,强勇勇把钱拿上从车上下来了,把羚羊车挪开,大车就走了,他们三个上了车。他们几个继续往县城方向走,快到县城时迎面开过来一辆警车往英旺方向上去了,几分钟后警车又返回来了,白某某说:“麻烦了,警车追上来了,赶紧停车”,强勇勇把车停下让他们三个跑,他们三个下车躲到路边的玉米地里了。他看见警察把强勇勇带走了,他们三个走回县城分头跑了。强勇勇提出的提出向大车司机要钱的,大车司机不愿意给他没钱,见他们人多,害怕他们打,大车司机不给走不了就给他们钱了。8、被告人白某某供述,2015年9月初的一天他和跟着杨某到教育小区杨某租住的房子里睡觉。晚上8点左右,强勇勇给他打电话让他跟着去要苹果定金,后来他和杨某一块从巷子出来,强勇勇开一辆车在巷口停着,李建强坐副驾驶,他和杨某坐在后排,强勇勇开车拉着他们三个往英旺川走了。他当时酒喝得有点多,在车后座上靠着,走了一段车来回晃动了几下,一脚刹车把他从座子上滑下来,他看见把一辆半挂车逼停了,李建强爬在半挂车驾驶室一侧车门,一手抓住后视镜,另一只手在玻璃上拍打,半挂司机反锁住车门,只把车玻璃开个缝,半挂车没有熄火,他隐隐约约听见李建强说“怎么弄哩,为什么不变光”,强勇勇坐在车上给李建强说让打那个司机,他们三个就都下车了。下车后他在旁边吐了一下,杨某上了个厕所,然后他和杨某站在小车前面,强勇勇站在半挂前面用手指指着半挂司机骂,让半挂司机下来,他和杨某站了一会就回到车里了,过了十几分钟强勇勇和杨建强也回到车里,强勇勇把他车挪开,半挂车走了。李建强下车又去挡半挂车,强勇勇没等李建强上车就开上车去追半挂车,追了一段没追上,然后强勇勇返回来把李建强接上往县城走。走了一会,上来一辆警车,李建强说:“完蛋了,司机报警了,赶紧跑”,他也说赶紧跑,强勇勇把车停下,他们三个下了车躲到路边的玉米地里了,强勇勇一个人开着车。刚一会,警车返回来把强勇勇带走了。他们三个回县城就分开了。他们只抢了一个半挂车司机,再有一辆半挂车跑了没挡住。要下的钱他不知道哪去了。9、被告人杨某供述,2015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白某某跟着他到教育小区其租住的房子里睡觉。晚上10多,李建强给白某某打电话让白某某跟着去英旺川转去。过了一会,李建强来到他家里让跟着去英旺川要订苹果钱,他们就一块从巷子出来,强勇勇开一辆车在巷口停着,李建强坐副驾驶,他和白某某坐在后排,强勇勇开车从环城路上过去,过了北关往英旺川走了。半路上强勇勇说英旺一个伙计给他贷款,去英旺拿钱。走到一个修路的地方,迎面下来一辆半挂车,强勇勇变了几下远近光,然后压住左边半挂车的路面走,半挂车绕了一下走了,强勇勇说把半挂车追上打一顿。他说半挂司机有没有惹你,为什么要打人家。快到英旺时,强勇勇停下车下去说是给他伙计打电话拿钱,他看见勇勇在路边小便了一下,就没有打电话。上了车,强勇勇说他伙计手机关机了,然后强勇勇掉了车头又往县城方向走,他当时就怀疑强勇勇干的不是什么好事。走了一段,从县城方向上来一辆半挂车,强勇勇变了几下远近光,然后压住左侧半挂车车道把半挂车逼停了,李建强打开车门一窜就下车了,强勇勇说,“快、快,赶紧下车”,强勇勇也下车了,他和兵娃跟着下了车,他看见李建强爬在半挂车驾驶室一侧车门,一手抓住后视镜,另一只手在玻璃上拍打,半挂司机反锁住车门,只把车玻璃开个缝,半挂车没有熄火,他听见李建强说“怎么弄哩,为什么不变光”,强勇勇也站在半挂车下面和司机说哩。白某某一直在强勇勇车前面站着,他上了个厕所一下,然后和白某某站在小车前面,他给兵娃说原来强勇勇和李建强是向半挂司机要钱来了,白某某说:“那还用问,看都能看出来”,他和白某某站了一会就回到车里了,过了十几分钟强勇勇和李建强也回到车里,强勇勇把他车挪开,半挂车走了。李建强把向半挂车司机要下的钱拿到手里甩了一下说,“就是这样拿钱来了”。刚起步,前面路边停一辆半挂车开着双闪,司机在车里休息,李建强说:“把那辆车也挡住,要些钱”,正说着前面那辆车突然发动着,轰了几下油门跑了,李建强说:“赶紧追”强勇勇加油超过半挂车,斜插到半挂车前面,半挂车停下了,李建强下车去挡半挂车。突然那辆半挂车家乐一脚油门绕着走了,强勇勇没等李建强上车就开上车去追半挂,追了一段没追上,然后勇勇返回来把李建强接上往县城走。快到县城时,上来一辆警车,白某某说:“完蛋了,司机报警了,赶紧跑”。强勇勇把车停下,他们三个下了车躲到路边的玉米地里了,强勇勇一个人开着车。刚一会,警车返回来把强勇勇带走了。他们三个回到县城就分开了。10、证据物证照片11张、车辆查询单证明,被告人体貌特征、被告人辨认现场照片、强勇勇的车辆途径宜川县北关丁字路口前往作案现场的照片。作案车辆一辆、用于遮挡车牌号的毛巾一条,车辆查询单信息显示该车所有人为李志宏。11、杨某甲辨认笔录四份、辨认照片8张证明,杨某甲在不同的10人当中辨认出了当晚抢劫自己的四人强勇勇、李建强、白某某、杨某,并清楚的辨认出当时爬到车上要钱的是李建强、及站在羚羊车旁边的其余三人。12、视听资料光盘四张证明,在对四被告人的讯问过程中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等行为,取证程序合法。供述内容真实、有效。13、宜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两份、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李建强于2011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杨某于2012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宜川县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白某某为吸毒人员,于2014年11月15日被宝塔区公安分局社区矫正戒毒三年。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强勇勇、李建强、白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属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犯。其中被告人强勇勇、李建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白某某、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建强曾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杨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二人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因吸毒被社区戒毒三年,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建强、白某某、杨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白某某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强勇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至2019年3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建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白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至2017年4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金江代理审判员  郑伟龙人民陪审员  王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白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