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连军与海阳市朱吴镇锁子前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连军,海阳市朱吴镇锁子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连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阳市朱吴镇锁子前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元波,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孙连军因与被上诉人海阳市朱吴镇锁子前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朱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5)海朱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罗春光审判员 刘光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