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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初字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初字66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毛某某,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陈吉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顾 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