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绿森林硅藻泥店与张国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克石市绿森林硅藻泥店,张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481号申请人牙克石市绿森林硅藻泥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经营人孙少鹏,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绿森林硅藻泥店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张国利,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牙克石市绿森林硅藻泥店诉张国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牙克石市绿森林硅藻泥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牙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5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国利在银行无存款,房产被另一案件��全,现张国利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张国利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4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