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耒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康云与被执行人王社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云,王社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耒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李康云,男。被执行人王社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康云与被执行人王社富民间借贷纠纷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康云要求被执行人王社富返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王社富的存款5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社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吴小松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资运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