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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辖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李守江、张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守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全,行长。原审被告张垒。上诉人李守江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商初字第710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住青岛市市北区鞍山二路-号,原审被告张垒住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一路号单元户,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借款发生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