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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08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刘贵礼(特别授权),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丁海侠(特别授权),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蔡秋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