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彪与龙智华、高建军、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四川省南充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916号原告刘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隆金,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智华,男,汉族。被告高建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伟,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琴,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彪与被告龙智华、高建军、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龙智华下落不明,案件转入普通程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刘彪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诉讼费2747元,逾期未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47元,由原告刘彪负担。审判长 邹明武审判员 蒲 霉审判员 宋四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柳庆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