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民终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欧阳群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古丈县猛洞河天然植物制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古丈县猛洞河天然植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群。委托代理人田园,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住所地吉首市光明西路**号。负责人朱法勇,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丈县猛洞河天然植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丈县罗依溪镇喇叭冲。法定代表人田心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欧阳群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行、古丈县猛洞河天然植物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阳群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阳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阳群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后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欧阳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志红代理审判员 刘 杨代理审判员 樊 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