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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457号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0元,退回650.00原告。审判员  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曲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