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2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曹现鑫与许仕秋、王家香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现鑫,许仕秋,王家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2111-1号原告:曹现鑫,农民。被告:许仕秋,农民。被告:王家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现鑫与被告许仕秋、王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现鑫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许仕秋、王家香所有的生猪96头包括母猪12头、育肥猪63头、仔猪21头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许仕秋、王家香所有的生猪96头,其中包括母猪12头、育肥猪63头、仔猪21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审 判 员 朱 磊人民陪审员 于 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翟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