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4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张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4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张小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小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小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林与被执行人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