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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207号原告张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杜 彧审判员 苏朝睿审判员 康亚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